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内江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2 09:11:59 【字体: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内江市卫生局文件

内卫办发〔2014320

 


内江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医疗保健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婴儿出生状态、血缘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之一。1995年以来,卫生部与公安部已5次联合发文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体系逐渐完善,知晓率和使用率得到提高。

根据2014年国家、省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厅)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职责,规范管理

各县(区)卫生局直接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对指定机构要明确职责,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各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20083月,市卫生局已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内卫办发[2008]79号)。

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区)卫生局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

(一)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区)卫生局或其委托机构要对户口登记机关移送的可疑《出生医学证明》证件载体做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县(区)卫生局或其委托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

(二)在对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核查后,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区)卫生局或其委托机构要出具书面鉴定结果并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

(三)如县(区)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妇幼保健院进行鉴定。

(四)县(区)卫生局或其委托机构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对于发现的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查处。

三、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适用于新生儿第一次申请《出生医学证明》。

(一)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二)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三)我市从2004年开展“降消”项目工作以来,逐步取消了家庭接生员。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对自199611日起在家中分娩的新生儿,由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或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亲子鉴定证明(亲子鉴定证明要求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附申请人照片)、父母身份证明及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已办理出生登记后,还需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及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办理入户的证明。

(四)如在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一个月后才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规定提供住院结账发票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另外需到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在未开《出生医学证明》期间未上有户口的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和补发

(一)换发: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及书面申请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等相关登记。

(二)补发: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卫生局或其委托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按以下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1、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要求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须打印齐全,内容准确。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各种签发要求,填写签发表。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无法核定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应由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三)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在“新生儿姓名”栏关于姓氏可以填写母亲姓氏或父亲姓氏。如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只能随母姓,且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

(四)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五)《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六)“地址”栏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七)“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手工签字。

(八)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应当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九)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作废原因、经办人、作废日期),于第二年初将上一年废证连同废证明细表上报县(区)卫生局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六、《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各级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二)签发机构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做到证、章分离,严格签发流程。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县(区)卫生局,申请刻制新印章,由县(区)卫生局出具证明文书及印章规范要求,到公安机关制发印章。

(三)加强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县(区)卫生局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并公开声明,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四)《出生医学证明》正页由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保管,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资料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组卷、归档,编写案卷目录,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

(五)按时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

1、各级签发机构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报表》、《废证明细表》(电子版、纸质版)和《出生医学证明》废证于次年17日前上报县(区)卫生局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废证三联要求写明作废原因、作废时间、作废单位名称、经办人签名。

2、各县(区)卫生局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汇总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报表》、《废证明细表》(电子版、纸质版)及《出生医学证明》废证于次年115日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报表

      2、《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明细表

                           内江市卫生局

                            2014年10月24


附件1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报表

报表年度:             

 

上一年底库存数(1)

当年申领数(2)

当年使用情况

当年年底库存数

(15)

当年医疗保健机构内活产数

(16)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签发数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数

废证数

合计

(14)

首次

签发数(3)

换发数

(4)

补发数

(5)

小计

(6)

家庭接生员接生的签发数

(7)

其他情况的签发数

(8)

小计

(9)

因打印错误数

(10)

遗失数(11)

其他原因数 (12)

小计

(13)

 

 

 

 

 

 

 

 

 

 

 

 

 

 

 

 

 

注:本统计表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为内芯数量,单位均为“枚”。

  表中逻辑关系:(6) = (3)+(4) +(5) (9) = (7)+(8)

(13) = (10)+(11)+(12)(14) = (6)+(9)+(13)(15) = (1)+(2)-(14)

单位名称(盖章):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2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明细表

序号

单 位

作废日期

新生儿姓名

母亲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作废理由

经办人